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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资质回收加工危废金属桶 男子因污染环境被判刑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2-05-07 11:37)    点击:159

通州律师分析案情

  案情简介

  位于江阴市云亭街道某村小山头的一个厂房,总有源源不断的废旧金属桶运进去,经过加工翻新后再被转卖……殊不知这些废旧金属桶全都曾经盛装过化工原料,均属于危险废物。

  2020年4月2日,无锡市生态环境局在这家金属桶加工作坊内查获废旧金属桶946只。经江阴市环境监测站监测,这家加工作坊厂界废气非甲烷总烃17.2mg/m3,超过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为4.0mg/m3)。这家金属桶加工作坊的老板李某也被公安机关抓获。

  自2019年10月起,李某从江阴、常熟、常州等地的多家公司收购盛装化工原料的废旧金属桶,然后运送至其租用的上述厂房,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佣工人采用二甲苯混合、静置、清理、刷漆等工艺,将这些废旧金属桶翻新后转卖给他人,非法处置废旧金属桶合计5200余只,重量合计为83吨,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

  经无锡市江阴生态环境局认定,李某从多家单位收购的废旧金属桶均属于危险废物(HW49,900-041-49),危险特性毒性T。

  裁判结果

  江阴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确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在案件审理期间,退出违法所得20000元,自愿交纳生态修复费用30000元,可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李某已然受到了法律的严惩,明知李某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然将盛装化学品的废旧金属桶交给李某处置的单位同样违法。

  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被告单位江阴某公司在被告人钱某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在明知李某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安排公司仓库管理员将公司内盛装化工原料的废旧金属桶交由李某清洗,共计581只,重9.2吨,支付清洗费人民币20000余元。经无锡市江阴生态环境局认定,来源于江阴某公司的废金属桶属于危险废物,危险特性毒性T。

  案件审理期间,被告单位江阴某公司、被告人钱某自愿交纳生态修复费用30000元并预缴罚金。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江阴某公司在被告人钱某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委托其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钱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单位江阴某公司及被告人钱某的行为均确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系单位犯罪。最终判决:被告单位江阴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钱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禁止被告人钱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

  法官提醒

  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均有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不规范的收集、包装方式,不规范的中转、装卸、处置活动以及不规范的贮存场所,势必会导致危险废物的泄漏和扩散,其中挥发性气体直接挥发到大气环境中造成环境污染。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在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然多次从化工企业大量收购盛装化工原料废旧金属桶,在不具备废气回收装置和其他处置条件的场所擅自处置危险废物,对周围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而明知李某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仍将危险废物交给其处置的上游企业和个人,同样触犯了刑法,希望广大经营者能够引以为戒,规范生产、经营活动,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能够承担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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