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运他人文稿制作短视频字幕?法院:侵权!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4-26 15:25) 点击:218 |
通州律师讲述案情 原告是一家传媒公司,经过合法授权获得了涉案文稿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维权权利。原告公司的员工发现,被告在网上发布了以涉案文稿为字幕的短视频,引起网民的广泛关注,吸引了一大波流量。原告随即委托律师进行取证,并将被告起诉到法院,主张被告侵犯了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只是使用文稿内容 制作短视频字幕也侵权吗 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是指通过在线方式向社会大众提供作品,使他们可以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作品的行为。被告没有经过授权,在他们制作的短视频字幕中使用了涉案文稿的内容,使网友可以随时随地点击观看。这种行为侵害了原告对涉案文稿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文稿搬运人要承担什么责任 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北京互联网法院 提示各位短视频创作者 短视频中使用他人作品作为素材,不管是音乐、视频,还是文字内容,都应当取得授权。 如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110148 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法帮网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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