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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赠与的车辆,分手以后还能再要回来吗?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4-14 14:11)    点击:159

  通州律师案情回顾

  张某某(男)、王某(女)二人于2018年经网络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9年,张某某购买了一辆总价值20余万元的汽车,当日与汽车经销商协商购车,先行支付了10万元购车款,承诺尾款于2020年11月前付清,并将该汽车登记在王某名下。2019年11月,张某某提车后,该车一直由其二人共同使用。2020年6月,张某某向王某出具了一份承诺书,内容为“……3.车辆是王某财产,还欠银行近10万元由王某在所收某款中拿出还贷。”该承诺书最后注明“张某某本人自愿,出自内心……此承诺真实有效,具备法律效力。”2020年9月,王某将汽车开走并出卖后,支付了购车尾款近10万元。张某某、王某双方后期因发生矛盾,恋爱关系解除后,张某某将王某起诉至槐荫区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其损失10余万元。

  裁判结果

  张某某自愿部分出资购买车辆,并登记在王某名下,车辆先由双方共同使用,后由王某实际控制,系二人恋爱关系期间所为,属于赠与行为。在双方发生矛盾后,张某某要求王某赔偿其损失,证据不足。审理过程中,王某提出向张某某返还购车款1万元,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许可。槐荫区法院判决王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张某某购车款1万元,驳回张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张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张某某作为成年人,在恋爱期间为维护双方关系,出资为王某购买贵重物品,登记在对方名下,合情合理。双方发生矛盾时,张某某承诺将购买的物品赠与王某,试图挽回双方的感情。双方恋爱关系解除后,张某某却以种种理由要求王某赔偿其损失,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在此提醒那些处在恋爱中的男女,慎重选择恋爱对象、慎重对待双方感情、慎重赠与贵重物品。金钱买不来真正的感情,若只图一时之豪气,一旦出现纠纷,双方反目,对簿公堂,届时人财两空,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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